因地制宜 顺势而变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热点解读
内容提要
我们通过分析解读,归纳了《暂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的三大变化:
更突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能,也在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要求
更强调服务实体经济,也放宽对于新规过渡期的总体安排
细化了部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工作,也完善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部分处罚和处理措施
我们同时也建议对相关融资租赁公司积极考虑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第一步:
结合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标《暂行办法》和当地相关的监管要求,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差距分析,识别关键差距因素。
第二步:
分析关键差距因素,从战略定位的角度更新公司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并积极寻求股东和外部的支持。
第三步:
根据更新的战略规划进行资源配置,着重于资金端自身造血能力的突破,并逐步完善并提升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与措施。
《暂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的三大变化
一
《暂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体现出了对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要求的探索,也更突出了各地地方的属地监管职能
《暂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地方(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内的相关监管部门)的差异化监管要求的探索。例如,《暂行办法》在附则中着重强调了“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监会备案”。又例如,《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这些地区化、差异化的监管细则制定安排,也在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颁布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4月1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颁布的《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北京试行指引》”)中有所体现。例如:《北京试行指引》中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要求、“两参一控”框架设计都是体现出其属地化而又个性化的重要监管细则。我们预计,各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辖内融资租赁机构不同的发展状况和对于辖内融资租赁行业持有的不同态度会带来各地监管政策的潜在的差异化趋势,这也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机构分布和竞争格局带来重大影响,值得融资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关注。
二
《暂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更强调服务实体经济,也放宽了对于新规过渡期的总体安排
《暂行办法》强调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在各地扶持政策的引导下,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这里的措辞较《征求意见稿》中着力强调“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的行文相比,体现了更为积极的一面。虽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监管指标较《征求意见稿》并没有直接地放宽(除了上文提及的未来可能存在的地区差异化监管要求以外),但至少此处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定位,从侧面折射出监管机构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殷切期望。我们也注意到,本次《暂行办法》对于行业热议的“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仍旧可以兼营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集团内资金拆借是否会被认定为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并未进行明确或放宽,这也与监管机构在不同渠道释放的“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的信号相一致。
《暂行办法》也放宽了对于新规过渡期的总体时间安排,过渡期原则上为三年,这较《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不足两年的过渡期安排来得相对宽松——这对于部分短期内合规整改有困难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也有利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在《暂行办法》的监管框架体系下,做到平稳过渡、有序转型。
三
《暂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细化了部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工作,也完善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部分处罚和处理措施
对于《暂行办法》发布后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考虑的应对措施
第一步
结合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标目前《暂行办法》和当地相关的监管要求,立即开展全方位差距分析,识别关键差距因素。第二步
分析关键差距因素,从战略定位的角度更新公司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并积极寻求股东和外部的支持。我们认为,《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决策层所带来的思考并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合规经营问题,而是需要思考如何就监管规则改变而带来的竞争格局变化所进行快速应对和调整的战略转型问题。
第三步
根据战略规划的设计,进行资源配置,着重于资金业务自身造血能力的突破,并逐步完善相应的管理配套与提升。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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